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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钟点工”看劳务关系

2010-04-22 11:27:40 来源:盈科


从“网络钟点工”看劳务关系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一种新兴的“职业”正在悄然兴起。代他人在“开心农场收菜”,代他人“抢车位”,代他人在网店“秒杀商品”等等。在互联网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网络钟点工做不到的。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钟点工?他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性质?双方存在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连串的问号我们都必须解开,使大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所谓网络钟点工通常是指由于雇主们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而应用自己掌握的网络技术,利用自己闲暇的时间,在互联网上代替雇主完成管理网络虚拟财产或进行网上作业的群体。“从业”人员以时间充裕的年轻人为主。服务地点为虚拟的网站,论坛等。工作的内容是按时完成雇主们交代的各种合乎道德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例如:服务有文字录入、图片PS处理、做资料表格、歌曲下载、图片上传、帮忙网上购物、兼职客服、代挂QQ、踩空间、抢车位、农场收菜,帮忙照看网店,发帖回帖等等。和雇主建立服务关系的方式通常是网络聊天,网络留言等。雇主支付报酬通常是以网络银行的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难发现,网络钟点工与雇主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只不过与传统的劳务关系相比,其雇主需求,被雇佣者的工作方式,以及支付报酬的途径有了很大的变化,接受在虚拟空间的服务,风险也随之加大。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提供具体劳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当事人可自行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它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劳务内容,工作报酬,付款方式等。

  这种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从主体上看,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双方通常都为个人。从用工关系上看,劳动关系通常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从标的来看,劳动关系下雇主购买的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下购买的是某种具体劳务,因此通常是按工作量计酬,且通常是短期的、临时的。由于两者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劳动法律法规对最低工资、加班、社会保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下的雇主主要的义务是给付报酬。同时,如果受雇人员在提供劳务时负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以网络钟点工来说较少)。

  随着互联网服务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越来越便捷,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形态。例如,如果一个公司长期聘用某人从事发贴顶贴工作,某人接受公司管理,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但双方从未谋面,所有沟通、所有工作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劳动关系吗?似乎也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但又似乎与一般劳动关系有很大不同。套用一句名言: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网络钟点工”的出现,提示我们的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

盈科劳动法热线:400-770-9870/010-591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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